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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如厕不小心摔倒,法院判决清洁公司赔偿,杭州清洁公司
2009-10-24     查看:2198次
    【杭州保洁公司讯】老妇在饭店如厕时摔伤,而这个厕所并不属于这家饭店。谁来对她承担赔偿责任呢?老人和其亲属认为,饭店经营者和房屋的所有人,管理方、清洁单位都难逃干系。但饭店经营者却不这么认为,他表示,厕所本来就是公用的,老人不是在其经营区域内摔伤,所以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他三家单位也都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饭店经营者给予老人经济补偿款8000元,但这个结果让老人家属和饭店经营者都不能接受,他们又分别提出上诉。

  烦恼的生日宴会

  “爸爸,快去看奶奶,奶奶她……摔倒起不来了!”四岁的阳阳脸上写满惊恐。刘文良和姐姐、妹妹急忙向卫生间方向跑去。拐了几个弯,他们一起来到厕所门前。他们看见57岁的母亲,神情痛苦地倒在厕所门口,身上有一些水污,下身小便失禁。刘文良刚想把母亲搀扶起来,但又怕挪动身体给她造成更大的伤害。无奈之下,他只得分别拨打了“110”和“120”。就这样,一场欢乐的生日宴会却以这样的形式收场。

  李奶奶有一个和睦的家庭,丈夫过去是勘探工作人员,现已退休,儿子和两个女儿也都成家立业。最让她开心的是,自己有一个可爱的小孙子,平日里带着小孙子四处走走,成了老人的最大乐趣。

  事发当日,正是小孙子阳阳的四周岁生日。为了给孩子过生日,一家人提前向一家饭店订了位子。2007年7月8日傍晚,一家人一起来到饭店,点了一桌酒菜。席间,一家人点燃了蜡烛,切了蛋糕,还给阳阳戴上小红帽。阳阳开心地唱起了“生日歌”,一家老小都祝愿小寿星生日快乐,快乐的气氛让人陶醉。

  7时20分许,生日宴会接近尾声,李奶奶领着小孙子一起去厕所方便。这家饭店位于商业中心的四层,没有自用的厕所。她顺着指示标志,转了几个弯来到了厕所门口。不想在这里,她失去重心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这才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在等待民警和救护车的同时,老人的子女找到了饭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来到厕所旁边看了看,然后表示这是公用厕所,老人摔伤与他们没有关系。之后,又前往大厦管理单位,但保安根本没让他们进去。带着无奈,一家人等来了救护车和民警。进行简短了解后,民警和救护人员一起将老人扶上了救护车。而此时,老人一句话说不出,浑身动弹不得。

  老人很快被送到医院进行了急救,此后又数次转院治疗,住院时间达一个多月。经诊断,老人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9万余元。

  “在母亲住院期间,我们就与饭店、商业中心的所有权人某公司,还有物业公司进行了接触。饭店工作人员让找老板,而老板根本找不到。某公司人员称,四层的厕所已经承包给物业公司管理,但物业公司根本没人来接待我们。”

  一次无意的摔伤,让李奶奶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案件,事情迟迟未能解决,这让老人和子女们非常焦心。2008年4月,李奶奶提起诉讼。将饭店经营者、商业中心所有权人某公司、某商贸公司和某清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余元。老人认为,各被告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其遭受人身损害。

  两次判决 两个结果

  法院查明,某公司是商业中心房屋的所有权人,商贸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对大厦进行租户管理。而商贸公司与清洁公司签订了清洁承揽合同书,清洁范围为商业中心内部四层公共区域。

  去年7月,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清洁公司赔偿老人1.5万余元,而商贸公司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饭店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清洁公司作为负责商业中心内部清洁工作的单位,商贸公司作为该中心的管理人,某公司作为所有人,对于自己负责清洁、管理和所有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对于危险的发生最有可能预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使之减轻。李奶奶虽系在饭店用餐期间摔伤,但饭店经营者对卫生间既无管理责任又无实际控制能力,故饭店经营者对老人的摔伤不承担责任。老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判决之后,某公司、商贸公司、清洁公司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经再次审理,于今年7月做出判决。判令饭店经营者一次性给付老人经济补偿款8000元。此次判决认定,老人带幼童到卫生间如厕,在拉拽幼童时自己摔倒致伤。法院认为,老人在事发地点未听取保洁人员劝阻,致使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对自身过错造成伤情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清洁公司作为大厦内部清洁工作单位,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商贸公司作为大厦的所有人和接受委托的管理者,没有对老人进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饭店经营者对老人摔倒致伤的卫生间无管理责任及实际控制能力,但其作为饭店经营者,在饭店未设卫生间,存在服务瑕疵。其通过提示牌将就餐顾客指引至事发的公共卫生间如厕,实际上从客观上规避了自身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老人就餐饭店的实际受益人,除应协助救治和抚慰外,还应按照公平原则,给予老人适当经济补偿。考虑老人的伤情及支出费用,应给付8000元为宜。

  法律人士

  解说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先生表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必须明确,《解释》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只提供了一个价值指引,即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合理限度”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当前公认的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因此可以说,经营者除了要达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以及合同特别约定的安全保障方面的注意义务以外,还必须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行星老师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有多种类型。饭店作为服务性行业,应向顾客提供安全的饮食环境。顾客到饭店就餐,双方即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安全保障是饭店的一项合同义务。饭店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饭店未履行对顾客的安全保护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1

  老人是怎么摔伤的?

  老人称,当时她与孙子一起去卫生间,她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当时卫生间有一个做卫生的工作人员。清洁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却称:“事发当晚,我在公司做保洁,当时有一个老太太在过道把一个小一点的孩子送回大厅,然后领着一个大点的男孩去卫生间。洗手处小男孩不慎摔倒,趴在了地上,老太太在拽小孩的过程中自己也坐在了地上。当时我正在擦手盆,看到地面没有水,旁边还有两个小心滑倒的警示牌。老太太是在拽小孩过程中自己摔倒的。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于是确认老人系自身不慎摔倒致伤。

  而老人的子女在接受采访时仍然坚持,其母系因地上湿滑摔倒的。本市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增悦是李奶奶的代理人,他说卫生间地面是否湿滑及放置提示牌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其实地面当时很湿滑而且没有提示牌。之前的一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而认定其未尽合理保障义务,这是李奶奶一家能够接受的。

  争议2

  管理清洁单位

  有无保障义务

  原告律师马增悦表示,某公司、商贸公司和清洁公司分别是商业中心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和清洁单位。他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而三被告未能尽到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他们同样对原告的摔伤负有责任。

  而某公司表示,公司是商业中心的产权人,但并非侵权一方,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商贸公司认为,原告没尽到注意义务致自己摔伤,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而清洁公司表示,涉案卫生间由该公司负责清洁。原告带幼童上卫生间,在扶幼童时摔倒在地,责任在她自己,所以无法同意其诉讼请求。

  争议3

  饭店不设厕所

  是否服务瑕疵

  原告律师马增悦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到被告饭店消费就餐,该酒店依法应为其提供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但其指引原告如厕的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无提示标牌,所以饭店老板依法应对原告的摔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饭店二审代理人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桐、刘宗靓却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顾客就餐时摔伤的案件,要看餐饮企业有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到了义务,餐饮企业就不需要赔偿,否则的话就要赔偿。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饭店的经营范围内没有卫生间,因此只能指示顾客到大厦的公用卫生间如厕。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餐饮企业必须设置独立卫生间,而饭店能够取得卫生防疫、消防、工商等相关证照,证实其是合法经营,有没有独立卫生间是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并不违法。那么饭店作为餐饮企业,应该承担哪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呢?这两位律师认为,应该以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来要求,比如餐厅内装修、装饰的安全性等等。具体到本案就是指引顾客去的卫生间不应该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但因为卫生间的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顾客摔伤,那么应该由卫生间的维护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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