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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97-92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并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 1992-12-21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93-10-01实施
附图 图1; 图2;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以下简称板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用的天然大理石板材。其他用途的天然大理石板材也可以参照采用。
2 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隼运图示标志
GB3286.1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EGTAC,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钙和氧化镁
GB3286.3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
GB3286.4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钼蓝光度法测定二氧化硅
GB3286.10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灼烧减量的测定
GB9966.1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
GB9966.2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弯曲强度试验方法
GB9966.3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
GB9966.5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镜面光泽度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分类
a.普型板材(N):正方形或长方型的板材;
b.异型板材(S):其他形状的板材。
3.2等级
按板材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合格品(C)三个等级。
3.3 命名与标记
3.3.1 板材命名顺序:荒料产地地名、花纹色调特征名称,大理石(M)。
3.3.2 板材标记顺序:命名、分类、规格尺寸、等级、标准号。
3.3.3 标记示例:
用北京房山白色大理石荒料生产的普型规格尺寸为600mm×400mm×20mm的一等品板材
示例如下:
命名:房山汉白玉大理石
标记:房山汉白玉(M)N 600×400×20 B JC79
4 技术要求
4.1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4.1.1 普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异形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由供双方商定。
4.1.3 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1.0mm;板材厚度大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2.0mm。
表一
等 级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长、宽度 |
0 |
0 |
0 |
-1.0 |
-1.0 |
-1.5 |
厚度≤15mm |
+0.5 |
+0.8 |
+1.0 |
-0.5 |
-0.8 |
-1.0 |
厚度>15mm |
+0.5 |
+1.0 |
+2.0 |
-1.5 |
-2.0 |
-2.0 |
4.2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二
板材长度范围 |
允许极限公差值(mm ) |
等 级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400(mm ) |
0.20 |
0.30 |
0.50 |
>400,<800(mm ) |
0.50 |
0.60 |
0.80 |
≥800,<1000(mm ) |
0.70 |
0.80 |
1.00 |
≥1000(mm ) |
0.80 |
1.00 |
1.20 |
4.3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
4.3.1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三
板材长度范围 |
允许极限公差值(mm ) |
等 级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400(mm ) |
0.30 |
0.40 |
0.60 |
>400(mm ) |
0.50 |
0.60 |
0.80 |
4.3.2 拼缝板材,正面与侧面的夹角不得大于90°。
4.3.3 异型板材角度允许极限公差由供双方商定。
4.4 外观质量
4.4.1 同一批板材的花纹色调基本调和。
4.4.2 板材正面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四
缺陷名称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翘曲 |
不允许 |
不明显 |
有,但不影响使用 |
裂纹 |
不允许 |
不明显 |
有,但不影响使用 |
砂眼 |
不允许 |
不明显 |
有,但不影响使用 |
凹陷 |
不允许 |
不明显 |
有,但不影响使用 |
色斑 |
不允许 |
不明显 |
有,但不影响使用 |
污点 |
不允许 |
不明显 |
有,但不影响使用 |
正面棱缺陷≤8,宽≤3 |
不允许 |
不明显 |
1处 |
正面角缺陷长≤3,宽≤3 |
不允许 |
不明显 |
1处 |
4.4.3 板允许粘接和修补。粘接或修补后不影响板材的装饰质量和物理性能。
4.5 物理性能
4.5.1 镜面光泽度
4.5.1.1 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能清晰地反映出景物。
4.5.1.2 生产厂按板材化学主成分控制板材镜面光泽度,其数值不低于表5规定。
4.5.2 体积密度不小于2.60g/cm3。
表五
大理石化学组成(%) |
镜面光泽度(光泽单位) |
氧化钙 |
氧化镁 |
二氧化硅 |
灼烧减量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40-56 |
0-15 |
0-15 |
30-45 |
90 |
80 |
70 |
25-35 |
15-25 |
0-15 |
35-45 |
90 |
80 |
70 |
25-35 |
15-25 |
10-25 |
25-35 |
80 |
70 |
60 |
34-47 |
15-18 |
0-1 |
42-45 |
80 |
70 |
60 |
1-5 |
44-50 |
32-38 |
10-20 |
60 |
50 |
40 |
注:表中未包括的板材,其镜面光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4.5.3 吸水率不大于0.75%。
4.5.4 干燥压缩强度不小于20.0MPa。
4.5.5 弯曲强度不小于7.0MPa。
5 试验方法
5.1 规格尺寸
用雇刻度值为1.0mm的钢直尺测量板材的长度和宽度;用读数值为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板材的厚度。
长度、宽度分别测量3条直线,见图1。厚度测量4条边的4个中点,见图2。分别用偏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来表示长度、宽度、厚度的尺寸偏差。用同块板材上厚度偏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差值表示同块板材上的厚度极差。读数准确至0.2mm。
5.2 平面度
将直线度公差为0.1mm的钢平尺贴放在被检平面的两条对角线上,用塞尺测量尺面与
板面间的间隙。被检面对角线长度大于1000mm时,用长度为1000mm的钢平尺沿对角线分段 检测。
以最大间隙的寒尺片读数表示板材的平面度极限公差。读数准确至0.05mm。
5.3 角度
用内角边长为450mm×400mm的、内角垂直度公差为0.13mm的90°钢角尺。将角尺长边紧贴板的长边,短边紧*板材短边,用塞 测量板材与角尺短边之间的间隙。当被检角大于90°时,测量点在角尺根部;当被检角小于90°时,测量点在距根部400mm外,当角尺长边大于板材长边时,用上述方法测量板材的两对角;当角尺的长边小于板材长边时,用上述方法测量板材的四个角。
以最大间隙的塞尺片读数表示板材的角度极限公差,读数准确至0.05mm。
5.4 外观质量
5.4.1 缺陷
将板材平放在地面上,距板材1.5m处明显可见的缺陷视为有缺陷;距板材1.5m处不明显但在1m处可见的缺陷视为无明显缺陷;距板材1m处看不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
缺棱掉角用刻度值0.5mm的钢直尺测量其长度和宽度。
5.4.2 花纹色调
将选定的协议板与被检板材同时平放在地上,距1.5m处目测。
5.5 镜面光泽度按GB9966.5的规定在板材产品上进行。
5.6 体积密度、吸水率按GB9966.3的规定进行。
5.7 干燥压缩强度按GB9966.1的规定进行。
5.8 弯曲强度按GB9966.2的规定进行。
5.9 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分析方法按GB3286.1的规定进行。
5.10 二氧化硅的分析方法按GB3286.3GB3286.4的规定进行。
5.11 灼烧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3286.1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检验项目: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
6.1.2 组批:同一品种、等级、规格的板材以100m2为一批;不足100m2的按单一工程部位为一批。
6.1.3 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从同一批板材中随机抽取5%,数量不足10块的,抽10块。镜面光泽度的检验从以上抽取的板材中取5块进行。
6.1.4 判定:单块板材的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判为该等级。同一批板材中:优等品中不得有超过5%的一等品;一等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合格品;合格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不合格品;光泽度不得低于表5规定的95%。
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该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板材的质量不符合该选用等级。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厂投产时;
b.荒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 组批:同出厂检验。
6.2.4 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的抽样同出厂检验;体积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检验从生产同批板材的荒料中的不同块体上按 GB9966.1-966.3的规定抽样。
6.2.5 判定:体积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试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4.5.2-.5.5规定时,则判定该批板材不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出厂板材应注明:生产厂名、商标、标记。配套工程用料应在每块板材侧面标明图纸编号。
7.1.2 包装箱上必须有“向止”、“怕湿”和“小心轻放”的指示标志,应符合GB191中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时光面应相对并按板材品种、规格、等级等分别包装,并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配套工程用料的图纸。
7.2.2 包装质量就符合产品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
7.3 运输
板材在运输中应防湿,严禁滚摔、碰撞。
7.4 贮存
7.4.1 板材应在室内贮存。室外贮存时应加遮盖。
7.4.2 板材应按品种、规格、等级或工程料部位分别码放。板材直立码放时,应光面相对,倾斜度不大于15°,层间加垫,垛高不得超过1.5m;板材平放时,应光面相对,地面必须平整垛高不得超过1.2m。
7.4.3 包装箱码放高度不得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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