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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用保姆期满不续约 违约续用保姆判赔偿 |
2009-09-03 查看:217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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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家政网】家政公司和雇主双方的家政服务合同期满后,保姆陈某却仍在姚女士家中提供家政服务,雇主是否还需要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为此,家政公司和雇主对簿公堂。近日,南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雇主姚女士应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520元。 公司:合同期满雇主雇保姆不付费 深圳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30日,该公司与姚女士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书》,合同期限为6个月。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提供自己所招聘的保姆陈某为姚女士提供家庭服务,姚女士每月支付保姆600元,该公司收取姚女士6个月的服务费共计360元;协议期满,姚女士应到该公司处办理续约手续,收取手续费50元或将保姆送回公司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005年3月1日至今,该公司提供的保姆仍在姚女士家为其提供家庭服务,二者之间仍保持雇佣关系,该公司曾多次催告姚女士续签合同并交纳服务费及相关费用,遭到拒绝,现保姆陈某每月工资为750元。该公司认为,姚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姚女士支付该公司9个月的服务费675元、手续费50元、输送费250元。 雇主:与家政公司已无瓜葛 姚女士是否还需要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此案开庭时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姚女士辩称,双方的家政服务合同于2005年3月1日到期,她已向该公司付清相关款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合同是姚女士的权利。合同到期后,姚女士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另外,根据该公司与保姆陈某的协议书,2005年3月3日以后,陈某没有续签合同,就不再是该公司的保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家政公司认为,陈某通过培训、考核,加入该公司担任家庭服务员,并签订了《家政服务员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为长期有效协议,中途不得擅自离职,若要离职必须经过公司同意并办理书面请假或解除协议手续……换户、回家均需双方共同到公司办理书面换户、脱离手续,如果探家回深后不到公司报到直接回原用户家的,一律视为原合同继续履行,该公司有权要求用户续交服务费或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 法院:保姆与家政公司合同仍有效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家政公司虽未在《家庭服务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从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该公司指派陈某到姚女士家中提供家政服务的事实来看,该公司和姚女士双方已形成家政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家政公司与陈某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从陈某入职时填写深圳市家庭服务员登记表,以及与该公司在《某家政服务员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来看,陈某实际为该公司公司员工,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作为经营者的家政公司,花费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招聘、培训等一系列活动,为家政服务市场提供合格的服务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其提出服务人员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的初衷和目的,应理解为是为了规范家政服务市场,防止优秀服务人员流失,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因此,该公司与陈某之间关于协议长期有效,服务人员离职需经经营者同意的约定有效,从本案事实来看,陈某未与该公司办理解除协议手续,仍是该公司公司员工。 一审:雇主违约应支付服务费 南山区法院认为,陈某在没有与该公司办理解约手续的情况下,仍是该公司员工,姚女士在合同期满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手续,陈某仍为其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姚女士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姚女士应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姚女士应深圳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5月至12月的服务费520元,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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